依個資法第十七條: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;其有變更者,亦同: 一、個人資料檔案名稱。 二、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。 三、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。 四、個人資料之類別。
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秘書室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彙整表:秘書室彙整表 (112/05/18更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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