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 

依個資法第十七條: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;其有變更者,亦同:
一、個人資料檔案名稱。
二、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。
三、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。
四、個人資料之類別。

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秘書室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彙整表:秘書室彙整表 (112/05/18更新)
   

連絡方式:02-2822-7101#2012 王專員;電子信箱:suhsing@ntunhs.edu.tw